眨眼开了大半天会。
陈奇组织大家研究了一些法律上的缺陷,他不是法学出身,但上辈子开公司打过不少知识产权官司,多多少少懂一点。
主要有两点:一个是将软件作为“文字作品”保护,属于著作权范畴。
这解释起来很麻烦,知道是针对代码的就行了。如此,一个软件可以同时享有著作权(保护代码)和专利权(保护核心技术)。
第二是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,国内是25年,国际标准是50年。
经过研究,做出了新标准:在25年保护期满前,著作权人可以申请续展25年,加起来也是50年。那为什么不直接改成50年呢?
国内软件行业太弱小,保护期过长,某种程度上限制公众对软件的使用和创新。
1979黄金时代 第1186章 讨论(完整版)精彩评论( 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