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如果单独出一部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呢?”陈奇又问。
咦?
法律专家眨眨眼,没想到对方懂点法律,道:“也不行!我国的立法思路是先搭框架、再补细节。音像制品已经在《著作权法》的框架之内了,无需另起炉灶,直接出台细则就行了。这也符合《伯尔尼公约》等国际标准。”
“原来如此!”
陈奇点点头,专家却问:“美国人只针对音乐,没针对电影?”
“对!他们说的音乐唱片,其实就是盗版磁带,群众哪买得起唱片?现在盗版磁带满天飞,外国歌占的比例不小。而电影录像带主要以港片为主,美国片相对少,不过以目前盗版的猖獗状况,美国片估计也会越来越多。”
1979黄金时代 第1184章 谈判的意义(完整版)精彩评论( 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