赎刑,即以财物赎罪。
赎刑始于上古,《尚书·舜典》:“金作赎刑。”
历朝历代都有赎刑制度,上自死刑,下到杖、笞,都可以赎。
不同朝代,赎金的数量、所用财物有所不同,如西汉用黄金,东汉用缣(细绢),隋唐宋明用铜。
当年司马迁也曾想过赎刑,奈何“家贫,货赂不足以自赎”,结果被宫刑。
老朱是支持赎刑的,事实上,大明的赎刑制度之完善远远超过任何一个王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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