哪怕是股东很分散丶有不同股本性质的上市公司,显然也是这个逻辑。
所以宗法堂管理的术门资产,其最上层的所有权设计,必然不能是某一个或某几个股东持有,哪怕是宗法堂长老也不行。
因为长老也会隐退丶也会去世……继承方面有很大隐患。
假如是那样,随着时间的推移,宗法堂所经营的术门产业,会出现很多个类似惠明石家的情况。那麽惠明石家资产被追夺,会不会导致在术门中再造就出一个张家丶李家来?
有一种制度比较适合这种情况,写在东国宪法中。凤尾乡有很多这样的企业,就是以乡集体或者村集体的名义设立的。
听上去感觉好像有点落伍于时代了,却仍是宗法堂以及各大术门拥有与经营产业的顶层设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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